总 则
1.0.1 为上海市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建设的需要,使收集站设置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新城居住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中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的收集站。郊县城镇居住区生活垃圾或其他地区垃圾收集设施可参照执行。
1.0.3 收集站在设置时应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
1.0.4 收集站的作业必须实现其服务区域内居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1.0.5 收集站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6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收集站的设置、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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