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凡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建造收集站作为收集生活垃圾的设施。旧城居住区有条件时也应建造收集站作为收集生活垃圾的设施。
2.0.2 新建、改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的收集站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2.0.3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应设置收集站。
1 封闭的居住小区内,应设置收集站。
2 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日产量超过4000kg时,应设置收集站。
3 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日产量小于4000kg时,应与相邻居住小区联合设置收集站。
4 按每座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超过0.5km或最大服务距离不超过0.8km的要求,在居住小区内设置收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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